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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汴政办〔201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开封市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拆除工程工地安全生产和管理,减少工程拆除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明施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工程拆除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工程拆除施工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公安、安监、环保、交通运输、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拆除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除物产权单位(以下统称“拆除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拆除施工方案开展工程拆除施工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拆除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拆除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条拆除单位应当在工程拆除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一条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涉及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电力通讯、给排水管网、文物及林木等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拆除单位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