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9〕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
现将《江西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0日
江西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评估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旨在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建,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人才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共同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共同领导和组织实施。江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下发评估通知,发布参评单位名单,制定评估工作指标;
(二)汇总收集评估材料,统计整理评估数据,组织评估核查相关工作,以及撰写评估结果报告;
(三)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设区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省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省评估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二)负责对本地区(部门)评估材料整理、核实及数据统计,对参评单位实地检查,提出评估检查意见并上报;
(三)负责本地区(部门)评估工作总结、评估结果反馈以及整改工作落实。
第七条 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自评,负责收集评估材料、数据填报、撰写自评报告并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设立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时间),评估周期为3年。
第九条 评估内容及分值设置:
(一)基地建设与管理(35分):主要包括基础建设、运行管理、与流动站产学研合作及组织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博士后人员招收(35分):主要包括招收规模及结构、博士后人员培养等。
(三)博士后人员承担科研项目(10分):主要包括主持或参与各类科研项目数等。
(四)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