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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国土资〔2015〕48号



各测绘单位:

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行政处罚规定》要求,结合《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组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淮北市国土局关于开展对涉地中介组

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提高质量

(一)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 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2、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3、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5、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6、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1至5项材料。

(四)、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1、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2、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3、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5、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本市外测绘机构进入我市作业的,应严格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要求进行备案,接受监督与检查。

二、规范行业行为、完善退出制度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建议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两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1、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3、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中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6、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三)、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