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教〔2018〕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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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17〕27号)、《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化旅游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北市市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旅游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文化旅游事业、产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市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设定,建立扶持发展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二)市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旅体委”)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预算细化、绩效自评、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
(三)县(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市直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日常监管、结项验收。
(四)市、县(区)财政局配合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划拨和监管、绩效自评、项目结余资金处置等。
(五)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实施,确保实现预期绩效目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县(区)文化旅游相关企业和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旅体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申报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规划编制、宣传营销、人才培养、品牌创建和统计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直接补助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全域旅游发展、文化旅游规划、智慧旅游、文化旅游统计、文化旅游人才建设、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质量建设、地方菜系研发、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运营管理、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创作及排演、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宣传营销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等。
第十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重点文化旅游开发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开发项目)、文化旅游新业态等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涉文旅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发展、旅游景区升级、乡村文化旅游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文化旅游市场激励性奖补以及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文化旅游项目等。按照《淮北市市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市级相关奖励政策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以奖代补为达标一次性奖励。对于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同一项目或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奖补且不重复享受。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由市属企业或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依照审批结果予以兑现;由县(区)属企业或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视其效益情况,市财政适当予以安排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该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项目由市文旅体委提出初步意见,经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研究论证后,商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市文旅体委据此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文旅体委负责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文化旅游企业或经营性事业单位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淮北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资产及运营状况良好,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七条 市文旅体委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补助或奖补建议。拟安排项目必须经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筛查比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绩效目标报市文旅体委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直接补助资金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相应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
(一)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分三个阶段:
1.首期拨付。经审核、公示通过的项目,拨付市级财政支持总经费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