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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6〕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决定修改。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由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起草,并按程序印发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亳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企业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部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增长;加强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确保转贷资金的规范、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贷引导资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二条: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引导资金)按照“服务企业、微利经营、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为亳州市辖区内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以下简称经营客户)在合作银行范围内提供转贷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转贷引导资金从财政续贷过桥资金中县区按比例拿出,用于引导合作机构资本参与共同组建转贷资金。

(一)政府转贷引导资金首期出资2000万,视发展需求逐步扩大。

(二)政府转贷引导资金与合作机构资本按照1:3比例设立转贷资金。

(三)合作机构是指有意愿为亳州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和转贷资金的法人组织。

第三章 转贷资金的使用对象

第四条:转贷资金使用对象:在亳州市辖区范围内合作银行贷款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资金使用对象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亳州市(含县区)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企业和经营客户,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三)已取得合作银行“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且单笔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银行不能因企业使用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服务而降低该企业在银行的风险分类级态。

(四)对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包括下列情况: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未审结经济纠纷被执行案件的。

(五)转贷资金供不应求时,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场化优先顺序安排。

第四章 转贷引导资金的实施

第五条:政府出资的转贷引导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安徽安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具体负责转贷资金的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政府转贷引导资金的出资主体。

(二)负责转贷引导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转贷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选择转贷引导资金合作机构,设计明确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四)负责资金及财务管理。

(五)定期向政府报告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转贷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委托实施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户为转贷资金唯一合法的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不可作为放款账户。

第五章 转贷资金合作单位

第八条:合作单位包括合作银行和合作机构两类。

第九条:合作银行指有意愿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并与市政府(或委托单位)签署转贷资金正式合作协议,转贷前同意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在其银行开有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

第十条合作机构指与转贷引导资金委托实施机构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为转贷服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共同参与转贷资金日常经营的非银行类合作机构。

第十一条:合作机构的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