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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政〔2003〕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淮北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死亡的人员一律实行火化。提倡自存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凡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殡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一切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

第四条  禁止土葬和骨灰入棺再葬。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起尸火化、起坟毁棺),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五条  因车祸等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要负责出具死亡证明,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尸。违反规定造成尸体被外运土葬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尸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病人在医院死亡后,医院除出具死亡证明外,应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医院未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或当地殡仪馆未及时到医院接运尸体,造成尸体被外运土葬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禁止尸体外运。尸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违反规定外运尸体的,民政、公安等部门有权强行将尸体运送到当地殡仪馆火化。

第八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水库、河流堤坝、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