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淮住建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神,确保全市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预拌砂浆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市砂浆发展实际现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淮北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4月25日
淮北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十三五”绿色水泥与制品产业发展规划》(皖经信规划〔2017〕121号)等政策法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防止无序竞争重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企业的范围。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有备案企业超过3年的,需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三条 备案产品品种。《预拌砂浆》(GBT25181—2010)中规定的各类产品,主要包括普通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和混凝土砌块等专用砂浆。
第四条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促进工作,对外发布淮北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按照以市场为导向、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适应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发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生产厂区选址应在工业园区内和主城区以外。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全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受理和发证,建筑工程管理处承担全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审核、登记,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布等工作。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
第七条 申请备案企业所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所在地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
2、干混砂浆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湿拌砂浆不低于30万立方米。有固定的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20亩。
3、具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4、企业总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5、具有健全的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符合有关规定。
6、产品质量符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