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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14〕33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江西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省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事实行聘任制

  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

  二、参事聘任的对象

  参事主要聘任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力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比例控制在35%左右。聘任参事应当注重整体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优化,不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不作荣誉性安排,以适应政府参事工作的需要。

  三、参事聘任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有较强的综合研究和政策咨询能力;

  (三)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政建议或调研报告的撰写;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五)热心参事工作,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参事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其中,省管中共党员干部任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高于61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3周岁;省管非中共党员干部任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高于63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参事聘任的程序

  (一)制订聘任计划。由参事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参事聘任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推荐参事人选。由省级党政领导,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省属大型企业等有关单位,书面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填写参事人选推荐表并盖章或签名。

  (三)确定考察人选。参事工作机构将推荐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商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后,统筹各方面意见提出拟考察人选。

  (四)考察参事人选。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主要业绩、社会影响、健康状况和参政议政意愿等情况,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五)确定拟聘人选。参事工作机构根据考察情况,商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后,统筹各方面意见提出拟聘人选的初步意见。

  (六)审核拟聘人选。参事工作机构将拟聘人选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省委主要领导审核。

  (七)拟聘人选名单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

  (八)以省政府名义印发聘任决定,举行聘任仪式,省长颁发聘书。

  五、参事的任期、续聘及解聘、辞聘

  (一)参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聘任条件,且在聘任期内能较好地履行职责的,可以续聘。

  (二)参事在任期内超过任职的最高年龄,以及不再符合聘任条件、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申请辞任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及时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或辞聘。

  六、参事的主要职责

  (一)对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围绕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三)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根据需要,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按要求参加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七)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参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省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仍然保留在原单位,但不占所在单位职数。其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和各项政治、工作、生活待遇不变,办公用房、用车按规定执行。

  (五)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