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豫政办〔2014〕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决定失效。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8月19日)
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于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