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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监〔2015〕6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财税法〔2024〕58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15日规定,继续实施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成本核算科学合理,财务收支规范有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大中修、装修、维护、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类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类项目”),不包括市级公益性项目、大建设项目及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县(市)区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第三条  遵循预算控制、合法合规、尊重事实、严谨细致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工,11月底前完成支付。当年未执行完的预算,年底收回。确需后续资金的,按规定重新申报下年度预算。

第五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审查由市财政局组织,委托经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或抽调相关专业人才参与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的管理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项目预算审查。在部门预算申报时,按照《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合政办〔2014〕20号)进行项目公开评审,审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之一。

(二)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等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

(三)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工程建设类项目完工并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市财政局组织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投资及预算执行、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资金、投资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固定资产移交、入帐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项目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具备充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工程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设计收费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其他直接费、税金和间接费费率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五)审查设备、工器具购置的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相一致,购置价格是否合理。

(六)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概算总投资内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价款是否完整、准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是否在预算内,是否符合设计、合同等有关规定。

(二)工程变更是否履行规范手续。

第九条  竣工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依据是否合规、资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

(二)投资概预算执行是否规范,有无超概预算、超标准、超规模等情况。

(三)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建设成本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挤占、虚列成本和转移资金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是否真实、完整,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五)核实建设投资、应交税款和投资节余。

(六)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价项目投资建设的投资效益。



第三章  送审资料

第十条  项目预算审查

(一)工程施工图、图纸交底会审纪要、工程地质报告等。

(二)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三)与预算审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一)项目概算批复。

(二)招投标文件、标底、施工合同。

(三)设计、施工图纸。

(四)变更设计通知书。

(五)监理签证资料、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合同。

(六)隐蔽工程签证单及各种材料单价的签证单等工程相关资料。

(七)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以及其他与价款结算有关的资料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查

(一)合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全套资料,包括设计说明书、投资概算书、工程竣工图、修正总概算等。

(二)大中型项目开工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定货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

(五)合规的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会议纪要。

(六)合规的施工签证及隐蔽工程记录。

(七)合规的工程决算书。

(八)工程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清单等资料。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书。

(十)对经招投标发包的工程,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报送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书。

(十一)与竣工决算审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事项资料。

在年度预算安排内,对项目涉及的工程变更事项,除需提供行业规定的相关手续外,还应按情况分别提交如下必要材料: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下,需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研定后方可变更、施工,并提交相关会议纪要。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以内的,需根据项目和变更事项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发改、交通、水务、园林和财政等部门进行变更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