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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省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政府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