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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5〕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开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管理,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测量定位,建立数字化信息库,制定保护措施,设立标志,确立管养单位或管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建档备案。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管养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与古树名木管养单位或管养人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古树名木出现非正常生长情况,管养单位或管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采取防治保护措施。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管养费用,由管养单位、管养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