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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亳政〔2014〕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任务。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按照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三个纳入”要求,从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为法律援助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建设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工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按照“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的要求,建设各级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和司法行政服务站,将法律援助工作站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之中,在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或联络员。要继续加强和规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和看守所、法院、监狱等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好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工作。

(二)加大投入,切实增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参与的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在政策和机制上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支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共享社会资源的工作局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以及就业、就医、就学等与民生有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的纳入法律援助对象;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除刑诉法规定的法定援助情形外,对于重大影响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等案件酌情给予援助。将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到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要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放宽,法律援助门槛不断降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社会协调发展,为改善民生提供优质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一)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临街、一楼等显著位置设立专门咨询接待场所,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公开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事项范围、监督投诉电话等;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建立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初审受理点,将法律援助的受理窗口前移,进一步方便群众。

(二)开通运行12348法律援助热线平台。实现12348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无缝对接。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安排律师接听12348咨询电话,解答群众法律咨询,从源头上解决群众的困难,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