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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3〕28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36元,二级128元,三级121元,四级11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390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02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13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25元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90元,六级7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此次调整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低于1433元的,先增加20元后(增加后超过1433元的,按1433元确定),再按前述办法调整。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调整情况。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5日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 工伤处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89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精神,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2017年,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二、起草过程

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在全面梳理统计全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情况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经认真分析测算,起草《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人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用人单位意见和建议,并经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待遇调整对象。此次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2.调整伤残津贴标准。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36元,二级128元,三级121元,四级113元。此次调整仍实行保底政策,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390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02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13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25元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计发。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