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财农〔2023〕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实施“两强一增”行动,推进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2日

 
附件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两强一增”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 财农〔2021〕4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指标分解建议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及绩效目标,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分配的政策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指标分解建议方案,对方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具体落实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推进加快预算执行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总结等,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第四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进行适当奖补。

第六条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支出用于对集中连片的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

第七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的渔民、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在各地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综合采用择优立项和因素法测算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等因素,并将符合项目实施的资源条件(主要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中连片的池塘面积)、绩效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调节。

1.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县(市、区),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60%)测算分配资金。基础资源因素包括水产品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县(市、区)项目需求,即申报的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补助资金或数量等,并根据年度下达的装备设施建设任务等进行调节。

2.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县(市、区),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60%)测算分配资金。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养殖塘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县(市、区)申报的池塘改造面积,并根据年度下达的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县(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中连片池塘面积情况等进行调节。

以上支出中涉及的装备,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财政规划、本地渔业发展规划要求,做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规划。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下一年度所辖县(市、区)任务计划,包括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需求、集中连片改造池塘面积及位置等相关情况和佐证材料。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后确定项目县(市、区)。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商省财政厅一致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