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3]85号)、《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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