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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7〕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自2012年开展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工作以来,全省17个城区和135个项目先后列入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为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广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发挥了积极的示范效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9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见附件1),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开展验收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形成《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验收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4)及《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验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结合专项检查对示范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二、时间要求

2012年度至2015年度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示范验收工作。2016年度及之后年度的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于项目示范获批两年内完成示范验收。

三、项目变更

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建筑面积、绿色建筑星级调整的情况,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示范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出现不具备示范项目实施条件情况,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内遴选不低于原示范项目面积、星级的项目予以调整,形成变更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核准后予以实施。

四、总结推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绿色建筑单体项目与绿色生态城区工作经验和适宜技术,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政策及示范成效宣传,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指应加强项目技术研究,做好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强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运行维护,确保运行质量。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0551-62871529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0551-68150419

 

附件:1.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2.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

3.安徽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验收申请表

4.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工作验收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5.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验收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4日


 

附件1

 

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

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项目单位申报承诺;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示范任务要求。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完成绿色建筑建设面积;

(二)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等证明;

(三)财政资金按要求执行到位,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编制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示范城区建设任务要求;

(三)财政资金按要求执行到位,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示范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示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示范内容;

(四)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七条 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验收内容包括:

(一)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绿色生态城区的主要示范内容;

(四)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示范任务下达两年内完成示范验收。

第九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承担单位完成示范任务后,组织自查,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

第十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5-7名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示范验收情况,形成示范工作验收评估报告,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各专项检查对示范项目进行抽查核查。

第十二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示范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

验收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一、项目概况

建筑类型

新建        □既有

住宅       □公建       □住宅/公建

绿色建筑星级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项目面积

总建筑面积    m2

示范面积   m2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绿色建筑增量成本

       /m2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二、工程进展

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运营使用(附证明材料)

三、示范创新点

非传统水源□浅层地热能□装配式建筑□土建装修一体化(附证明材料)

四、专项资金

示范补助资金       万元;拨付使用情况(附证明材料)

五、专家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通过        □不通过

专家签名

 

 

审查日期

 

 

附件3

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验收申请表

验收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一、城区概况

 

城区名称

 

 

城区类型

城市新(建设)区   □既有城区   

 

城区面积

 

城区人口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技术支撑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二、规划编制情况(附证明材料)

规划名称

出台时间

发布单位

 

 

 

三、相关文件制定情况(附证明材料)

文件名称

出台时间

发布单位

 

 

 

四、相关课题研究成果(附证明材料)

课题名称

完成时间

完成单位

相关成果

 

 

 

 

五、专项资金

示范补助资金       万元;拨付使用情况(附证明材料)

六、专家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通过        □不通过

专家签名

 

 

审查日期

 

 

4

 

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工作验收评估

报告编制大纲

 

一、绿色建筑专项示范基本情况

包括本行政区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发展基本情况、政策措施等。

二、示范资金情况

包括示范资金管理、拨付、应用情况,项目示范资金等。

三、示范验收情况

包括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验收基本情况,验收组织情况、验收结论等。

四、示范项目变更情况

包括示范项目星级、面积调整情况,示范项目变更情况等。

五、示范建设总结

包括本行政区绿色建筑适宜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建设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绿色建筑发展推广等。

 


附件5

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验收项目汇总表

城市:                                                         填报时间:             

一、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城区名称

城区规模(km2

项目承担单位

补助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

实施进展情况

 

 

 

 

 

  规划编制情况

规划名称

出台时间

发布单位

 

 

 

  相关文件制定情况

文件名称

出台时间

发布单位

 

 

 

  相关课题研究成果

课题名称

完成时间

完成单位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示范面积(万平方米)

示范星级

补助资金(万元)

验收情况

备注

 

 

 

 

 

 

 

填表说明: 1.验收情况:[1]通过验收,[2]未通过验收。 2.备注;说明星级、面积调整及项目变更情况。

【部门解读】《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17-05-30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12 年开展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工作以来,全省17 个城区和135 个项目先后列入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为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广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发挥了积极的示范效应。为规范示范验收,总结示范建设成果,形成《通知》。

二、制定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我厅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923 号),结合2012年以来的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经会商省财政厅,共同制定《通知》并发布。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验收组织。明确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要求。

第二部分为时间要求。明确2012年以来各年度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时间节点。

第三部分为项目变更。针对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变化情况,提出项目变更程序要求,充分实现示范效果。

第四部分为总结推广。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建筑事宜技术,强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示范效应,推动绿色建筑工作深入发展。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电话:0551-62871529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