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文旅办〔2019〕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 2024-12-19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广德市、宿松县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0月25日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促进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安徽省内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传统文化形态及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经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市、县(市、区)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分布集中,形成具有鲜明地域、民族特色的文化生态;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民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五)当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村落、民间艺术之乡、乡村舞台、传统文艺团体等有关具体文化生态建设的基础;
(六)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社会活动;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制度和措施,建立有效的领导协调机制,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并将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二)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函件;
(三)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
(四)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跨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一致后,分别经本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申报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听取申报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介绍,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初评通过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地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入选名单并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论证、考察、公示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编制工作应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文化研究专家和规划专家等共同参与,并广泛听取当地民众意见。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应在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六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传统文化及文化生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进行系统描述、分析和评价;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核心区域、辐射区域和一般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分布情况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核心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
(四)规划应含分期实施方案及阶段性目标;
(五)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六)图表和附录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相关的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