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机关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5-22 财行〔2013〕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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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接待单位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原则制定接待方案,实行先审批、后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进行。接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1--2家饭店作为定点接待饭店,签订定点接待合同。
第五条 接待费用原则上采取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接待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七条 用餐费:接待对象需要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餐费标准每天不超过90元/人 (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100元/人,接待酒水应当选用本地产品。
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第八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单位可支付接待对象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外部分,最高不超过我市市直单位出差住宿标准。
第九条 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过路过桥费、油费等。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接待单位接待经费应当在本单位定额公用经费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