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16〕56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省工作方案部署,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全面深入整治各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省工作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统一部署,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功能监管,全面覆盖。充分发挥“一行三局”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界限,守住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专项整治做到“三个不”,一是在专项整治期间,坚决不停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并欢迎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太原;二是轻易不取消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资质;三是轻易不采取停业整顿措施,力促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合规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2.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3.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与许可内容相符,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太原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和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以及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副组长单位和市委宣传部、市维护稳定领导组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法制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全面负责协调督导。
(二)分领域专项整治任务分工
1.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市网信办、市经信委)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山西银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
3.股权众筹业务风险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山西证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
4.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山西保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
5.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和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
各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领域具体整治任务。各相关单位应明确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认定标准。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协同配合任务分工
1.配合省通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市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市经信委负责)
2.做好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
3.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市住建委、市房产局负责)
4.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公安局负责)
5.做好信访人信访诉求事项接待受理工作。(市信访局负责)
6.市委政法委、市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按照市领导小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因工作需要,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报请市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相关单位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重视信访举报。针对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