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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2月22日规定,现行有效。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号)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根据《江西省工业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律不得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

二、严肃整改涉企保证金违规问题

对本地区、本单位审计发现的涉企保证金违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保证金自查整改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管理,建立保证金相应管理工作机制。按照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程序建立保证金收退流程,并按采购项目逐一建立保证金台账。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相关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程序:

(一)合理收取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束,经验收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