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18〕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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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开封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联合印发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和交易资金结算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是指交易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签订合同,生成交易信息登记编号,并打印合同文本的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行为。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与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机构签订监管协议,由实施机构按照约定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实施市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市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
第五条 实施机构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服务,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并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经认证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办理用户信息变更。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程序为:
(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二)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四)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
(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自行成交的,交易当事人直接到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大厅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网签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