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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3〕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府〔2024〕30号规定,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公安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修改为“公安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教育。”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共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修改为“拟建、 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9日

云浮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的生产、销售、使用、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控、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辖区住宅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加强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的监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厂家、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牵头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和违反电动自行车回收、报废规定的行为。公安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停放点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并做好已建成小区新增集中充电点、停放点的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指导公共场所和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和用电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有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和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商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快递、外卖、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行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时,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的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防火安全公约时,可以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检查和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居民区(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做好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内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及禁止标志标识,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第七条  机关和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和安全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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