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1〕2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根据中央、省和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450号)的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我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乡村振兴局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 淮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淮北市林业局
2021年7月27日
淮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市及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上稳定。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年度任务进行分配,统筹兼顾先行示范区和正常推进区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五条 市级衔接资金分配,由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乡村振兴局、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第六条 上级衔接资金分配,市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根据职责分工,在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下达我市20日内,提出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在市政府批准年度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衔接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强大合力,发挥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帮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支持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发展。
(三)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衔接资金按照“负面清单”执行,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支付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众和其他农村人口。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比例由县级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县级要建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