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202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淮北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不同层级的医疗保障作用,通过险种间的协同形成合力,减轻职工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努力避免职工家庭因病致贫。
二、资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