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14〕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本辖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