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7日
淮北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公民,可按本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就业的统筹规划。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因岗位不合适,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 积极兴办残疾人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申办残疾人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税收减、免、退等优惠政策,严禁占压、截留、挪用退税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职工招用(聘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一般不应裁减残疾职工。企业提出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企业因停产、改制等原因,致使残疾职工待岗分流的,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维护下岗失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残疾职工再就业,督促企业将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优先落实到下岗失业残疾职工身上。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扶持残疾人发展个体工商户自主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集中就业。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劳务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