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资〔2018〕23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及时办理资产核实事项。对2016年资产清查结果未履行核实认定手续的事项,细化、完善资产核实申报材料,及时办理资产清查核实手续。资产盘盈事项,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资产损失事项,属于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属于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是按规定申请资产处置。对按要求列入处置范围的资产,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资产处置,履行报批手续,并进行公开处置。属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资产处置事项,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资产处置收益,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是严控超标准配置资产。单位应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通用资产预算须按配置标准编制,严禁超标准配置资产。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单位应提供相关依据,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能配置。单位从政府采购预算申请的支出形成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已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对接接口,建立先审批后支付流程,属于超标准配置的,单位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