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非税 〔2022〕 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应用,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8日
河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第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承担省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的赋码、核销、存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电子票据的赋码、核销、存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票据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各项工作,指定专人申领、使用、存储和归档管理电子票据。
第五条 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式样、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电子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第七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票据,是指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电子凭证。
2.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票据使用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电子凭证。
(二)结算类电子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是指票据使用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三)其他财政电子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2.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4.其他财政部门管理的电子票据。
第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票面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单位或个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三章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九条 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打印(换开)、作废、入账、核销和归档。
第十条 制样。由省财政厅描述电子票据的数据要素及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分发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赋码。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号段分配,各级财政部门向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电子票据号码。赋码方式可分为人工赋码和自动赋码。财政部门可以向票据使用单位预发财政电子票据号码;或者票据使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时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号码。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使用单位收取款项后,制作包含票据单位电子印章的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经财政部门验证电子票据号码唯一性、票据使用单位电子签名有效性,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章后,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三条 传输。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后,票据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单位自有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交款人(交款单位)送达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四条 打印(换开)。交款人(交款单位)当场索取财政电子票据纸质凭证的,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政电子票据打印或换开服务。换开的纸质票据标注“已换开”标识,打印信息必须与电子票据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作废。发生填写错误、退费等情形,票据使用单位应对财政电子票据做作废操作。属于部分退费的,按实际执收项目和应缴款金额生成(开具)新的财政电子票据。已换开纸质票据的电子票据作废操作前,须将已换开的纸质票据收回作废。
第十六条 入账。符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