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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9〕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的更高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二、主要目标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在全省全面合并实施。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登记。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后,在职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等人员自愿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费率缴费。

根据基金支出情况和医疗、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合并实施前,参保单位或个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按有关补缴规定执行,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合并实施前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分别合并计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含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项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以及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其中,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实行按人头、按项目等方式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