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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201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绿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促进城市绿化和美化,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毁损城市园林绿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和减少规划绿化用地的赔偿或补偿。林业或其他部门管理的绿化苗木的损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是指单位、个人对经批准破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绿化植物或园林设施等行为,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补救措施。

本办法所称赔偿,是指单位、个人因未经批准实施破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应费用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管养的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修剪园林树木、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迁移园林绿化设施。

第六条  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缴纳绿化补偿费;未经批准的,应缴纳绿化赔偿费并限期整改;拒不缴纳的,除下列第(三)(四)项外,处以赔偿标准2倍的罚款:

(一)毁损城市园林绿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及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临时或长期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擅自移植树木的。

补偿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的80%收取。

第七条  因规划建设需要或者经规划批准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园林植物、迁移园林绿化设施或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以下程序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领取申请审批表,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资料现场勘查,按照本办法的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四)申请予以批准的,申请人缴纳补偿费后到窗口领取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批准的,窗口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园林管理单位应按照修剪规范、树木的生长特性和景观要求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管线管理单位在已有园林绿化植物上架设管线的,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应会同园林管理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制定修剪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管线单位可自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实施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修剪工作。自行聘请修剪的,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指导监督;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修剪的,其作业费用按照安徽省园林绿化定额计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架设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园林绿化的,应根据管线设施安全要求,选择种植园林绿化植物。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因规划建设需要或规划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应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验收被占用绿化用地的恢复情况。如仍需继续占用,占用单位应提前一周办理延期占用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占用绿化用地期满,既未恢复绿化用地又未办理延期占用批准手续的,占用单位应缴纳赔偿费,并处以赔偿标准2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其绿化用地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在地价相同区域异地补建相同面积的绿化用地,或者缴纳补偿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代建。

经实际验收,建设项目绿化用地率未达到该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批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价相同区域异地补建所缺面积2倍的绿化用地,或者缴纳赔偿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代建。

第十二条  严禁砍伐、擅自移植、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机关批准。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由市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收取绿化赔偿和补偿费,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应按照《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淮政〔2008〕19号)相关规定履行减免手续。

收取赔偿和补偿费,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一安排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补偿和赔偿费执收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除城市主次干道之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政处罚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它园林绿化的行政处罚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化植物是指凡适合种植于各种风景名胜区、城市各类型园林绿化用地、道路绿化和休闲疗养胜地应用的植物。

(二)园林设施是指在园林景观中为满足游人观赏或者休憩等需要而设立的建筑、设施设备等设施。

(三)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或者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四)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是指占用绿化用地时间不超过两年的占用行为。

第十八条  濉溪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赔偿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



附件:

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

项目

规格(CM

单位

赔偿费(元)

备注

一般落叶乔木

胸径5cm以下

100

不足5cm,按5cm

胸径5-10cm

100-500

每增1cm80

胸径10-15cm

500-1500

每增1cm200

胸径15-20cm

1500-3000

每增1cm300

胸径20-25cm

3000-5000

每增1cm400

胸径25-30cm

5000-7500

每增1cm500

胸径30cm以上

7500以上

每增1cm800

常绿乔木花

胸径5cm以下

200

不足5cm,按5cm

胸径5-10cm

200-700

每增1cm100

胸径10-15cm

700-1700

每增1cm200

胸径15-20cm

1700-3200

每增1cm300

胸径20-25cm

3200-5200

每增1cm400

胸径25-30cm

5200-7700

每增1cm500

胸径30cm以上

7700以上

每增1cm1000

胸径50cm以下

50-100

不足50cm,按50cm计算

灌木

高度50-100cm

100-200

每增10cm20

高度100-150cm

200-300

高度150-200cm

300-400

高度200cm以上

400以上

球类

冠幅50cm以下

80-100

不足50cm,按50cm计算

冠幅50-100cm

100-200

每增10cm20

冠幅100-150cm

200-400

每增10cm40

冠幅150-200cm

400-600

冠幅200cm以上

600以上

竹类


30-50

/

草花

一般草花

4-8

/

珍贵草花

20-30

/

木本花卉

一般木本花卉

20-30

/

珍贵木本花卉

40-80

/

地被、草坪

50-100

/

绿篱、植物色块

200-400

/

园林设施

园林设施按重置价计收

绿化用地占用赔偿费

(元/平方米

临时占用

2/平方米/

长期占用

经绿化用地本身价值加所在区域位置的地价收取,地价以市国土局最新公布的土地价格为准。

圈占行道树的

在收取树木补赔偿费的同时,按2.25/株计算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另收取绿化用地占用赔偿费。

城市异地绿化赔偿费

(元/平方米

一类绿化用地:

180+建设工程所在区域位置的地价。

二类绿化用地:150+建设工程所在区域位置的地价

三类绿化用地:

100+建设工程所在区域

备注:1、一类绿化用地指公园、广场、游园、主干道等城市绿化用2、二类绿化用地指次干道绿化用地住区绿化用地、单位附属绿化用地3、三类绿化用地指风景林地、防护绿化用地、生产绿化用地等。


备注:1珍贵乔灌木按一般乔灌木赔偿(补偿)费标准2倍计算。2.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由产权单位移植、迁移或收回。3.补偿费按照赔偿费标准的80%计算。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