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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4〕36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精神,加强我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主线,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激励引导、综合治理,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实现双赢。坚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并重,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兼顾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转变畜禽养殖生产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防惩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制定和落实经济激励措施,引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同时完善行业规范标准、监督执法等约束手段,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惩处力度。从产业规划布局入手,严格环境准入,加强生产过程监管,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五河一湖”流域为重点区域、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象、以生猪养殖污染为重点突破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因地制宜、因场施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畜禽类别和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模式,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种养结合、利用优先。充分考虑畜禽粪污的特殊性,发挥畜禽养殖在农业生态循环中的关键作用,把资源化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优先选择,依托种植业,通过有机肥加工、沼气工程等途径,促进畜地平衡、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发展,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止,农业面源污染实现根本性好转。其中: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出栏肉禽5万羽以上、存栏蛋禽1万羽以上、出栏肉牛2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建有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调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环保、农牧、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开展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区”划定工作。禁养区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内已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停止养殖活动,或者搬迁、转产。限养区为畜禽养殖密集并已超过区域内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行严格限制,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可养区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区域,可养区内要合理规划布局,养殖规模实行上限控制,不得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各县(市、区)要在2014年底前出台“三区”规划意见,在2015年6月前完成“三区”地理标注工作,绘制养殖区域分布图。“三区”划定方案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实施,并报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备案。

  (二)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开展以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防雨、防渗、防溢。在畜禽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合理规划建设一批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和有机肥加工厂,为无法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开展社会化畜禽粪污处理服务。各地要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在编制种植业、林果业发展和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中,把田间畜禽粪污储存与利用设施设备纳入设计建设内容,形成畜禽养殖场处理设施与田间利用工程相互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系统。各市、县(区)政府从2014年起,每年要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任务。

  (三)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在2014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和措施等,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二是严格畜禽养殖环境准入。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羽以上的大型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现有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类建设项目,应当在2014年9月底之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三是执行备案管理。达到法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县级农牧部门申请备案,农牧部门应当将场址、畜禽类别、规模、工艺、主要设施设备、业主简介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发放养殖场备案号,为养殖场身份识别码。同时,畜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将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等,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农牧和发改等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备案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污染防治动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一部署,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设区市、县级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农业源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考核问责。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