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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2014〕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区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市区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市民的社会文明意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占道经营是指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店外销售是指有门店但超出门、窗、外墙进行销售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的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考评,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现场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的治理和便民服务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工商、市场发展、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管理
  
  第七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第八条下列区域内,不得从事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等活动:
  (一)城区道路。主要包括:金明大道(连霍高速出入口至郑民高速出入口),310高速连接线,金明东街(大梁路至宋城路),宋城路,晋安路,大梁路,西门大街,西大街,东大街,夷山大街,郑开大道(金明广场至五大街),滨河路(西郊商场至建设路),向阳路,新西门街,迎宾路,中山路,省府西街,省府前街,西司门街,解放路(包括铁塔公园门口),寺后街,鼓楼街,大纸坊街,观前街,自由路西段,自由路中段,五一路(滨河路至郑汴路),东环北路,公园路(曹门至铁路北沿街),学院门街,穆家桥街,汴京路(内环路至公园路),宋门关街,曹门大街,北书店街,南书店街,徐府街,河道街,东京大道,宋都御街,内顺城路,金耀路,马道街,金明西街,集英街,黄河大街北(中、南)段。汉兴路,西环城路北(中、南)段,曹门关中街,明伦街,铁塔一街,铁塔西街,体育场东路,大庆路,魏都路,铁路北沿街,汴京路(公园路至汽车东站),新宋路,劳动路(新宋路至东京大道),五福路,自由路东段,盛祥路,周天路,西南城坡街(向阳路至迎宾路),弓箭西街(向阳路至大梁门),复兴大道(金明大道至开柳路);
  (二)景区、广场等公共区域。主要包括:龙亭湖景区(龙亭东路、龙亭西路、龙亭南路、龙亭北路、午朝门广场),包公湖景区(包公湖东路、包公湖西路、包公湖南路、包公湖北路、开封府景区、包公祠,朱雀园广场),汴西湖景区及周边,城墙环城公园,水系沿线,金明广场,火车站广场,开封星广场,金明池广场。
  前款规定区域范围如有调整,以开封市城市道路及公共区域分类管理规定的一、二类管理区域范围执行。
  市区其他区域不得擅自从事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第九条按照“堵疏结合、保障民生”的原则,在规定区域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