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发改社会〔2019〕1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的部署,着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护理院(站)、急救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个体诊所)等。
第三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事项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审批。
第四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坚持流程规范透明、批复依法合规、工作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统一使用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入口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在线并联审批,并将批复信息推送至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每个审批阶段由一家部门牵头,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事项。
项目属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含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下同)一窗受理申报材料并提供审批结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过系统返回申请人补正材料,审查合格的通过系统分送职能部门审批。
涉及审批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通过系统通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审核合格的通过系统按时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推送给行政审批中心窗口。
第二章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第五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备案或核准。其中,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医疗机构的执行核准制。
(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向项目属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2.申请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材料: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或核准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备案项目应在收到全部备案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申报材料并经评审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书,并将项目备案信息或核准意见书通过系统推送给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事项进行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后13个工作日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主要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向项目属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规划许可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设计方案与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二)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施工许可
第九条 施工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主要事项是施工许可证核发。
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许可流程并联办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联合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条 施工许可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向属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施工许可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2.申请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3.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核发施工许可证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部门牵头,主要事项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验收申请。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属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报材料。
(二)材料核验。各参验部门收到申报材料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并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反馈审查意见。
(三)现场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现场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四)验收反馈。现场验收结束后,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监督意见并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验收合格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五)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工作。
第六章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