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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汴政〔201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的意见》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的意见

  为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汴政〔2012〕13号)、《关于加快开封市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汴发〔2012〕5号)等文件,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是指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用于异地安置房屋被征收人的住房。安置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其建设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公益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科学谋划,大力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安置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住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国税、地税、审计、监察、信访、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科学规划,规范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安置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安置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的原则,以小高层住宅为主,形成相对集中、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建设达标的居住生活小区。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安置住房项目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执行。安置住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各建设项目套型比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确定。
安置住房的建设按照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平台统一运作的模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采用项目法人招标的,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单位中标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扶持政策通知书。
安置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约定按时开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时交付使用。安置住房建设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安置住房必须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方可竣工验收,具体标准按照《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导则》(试行)执行。安置住房小区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设计标准、施工图纸、套型图纸等资料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因各项建设手续办理不及时以及征地、施工环境等问题可能影响按时交付使用的,由安置住房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解决。
三、统筹调配,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