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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政办〔200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淮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社会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土地复垦为一体的专项工程。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建立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国家、省级项目申报,负责市级项目设计审查、审批,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国家、省级项目验收,组织市级项目验收。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验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实施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因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0]和财政部门或者负有责任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可以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请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和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申报单位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0]和财政部门。正在开采的矿山,申报单位为矿山企业。

申报单位在申报需要财政补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矿山企业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稳沉的采煤塌陷地、工矿废弃地的治理;国有重点煤矿采煤塌陷地、固态废弃物等尾矿的治理;

(二)能够形成部分建设用地,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三)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四)具备一定基础条件,有明确配套资金和项目实施机构;

(五)治理范围内土地等权属清楚,无纠纷、无争议;

(六)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中央、省、市级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新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目的和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十二条 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淮北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淮北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十三条 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要目标明确,治理工程重点突出,治理技术先进,实施计划可行,投资预算合理,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申报材料(如有关证明材料、治理效果图等)。续作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为项目申报受理时间。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资料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库。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程度和投资治理规模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和当年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制定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核准的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矿山企业申报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企业直接申报;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二)申报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批复。

(三)省属矿山企业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项治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企业直接申报;地方矿山企业申报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批复。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矿山企业为项目承担单位;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0]和财政部门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文件编制项目设计,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并下达设计批复后方可实施。

市级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批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设计方案、投资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允许矿山企业自行施工或委托当地农村集体组织承担施工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