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淮政〔202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倍确定。当前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3313元/亩,今后补贴标准根据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适时调整。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并逐年记入其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将其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发放给个人,凭当年缴费凭证领取,在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发给个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四)县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上述筹集标准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和待遇水平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