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2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四)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批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牵头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七)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等。
第四条 预算单位是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牵头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七)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对所监管(所属)企业的绩效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市属企业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根据编报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测算和支出项目计划建议;
(三)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根据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按规定向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六)做好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接受预算单位、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为预算单位转让其监管的一级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为预算单位清算一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市政府要求上交的其他收入和资金。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报《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一)利润收入。
1.申报时间:在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2.标准要求:国有独资企业以利润收入申报基数和规定的上缴比例确定应上交的利润收入。
(1)申报基数。净利润申报基数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当年净利润(集团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其中,国资监管机构所属控股公司类国有独资企业上交的净利润基数,均不含其所属的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其他重点监管企业净利润)。
市属企业应当依法加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经预算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市属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当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2)上交比例。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年度净利润。按行业类别设定净利润收取比例,从2022年编制下年预算起,控股公司类、生产经营类国有独资企业15%;燃气、供水等公用事业类国有独资企业以及报业、文广等文化类国有独资企业5%;公交、轨道两家企业根据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给予补贴支持。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净利润收取比例,其中,控股公司类、生产经营类国有独资企业2023年20%,2024年25%,确保2025年收益上交比例达30%。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3.填报材料: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相应的利润收入申报表,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调整因素说明、依据、金额等详细材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
1.申报时间: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
2.标准要求: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股利、股息的70%作为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财政部门,30%归属母公司。
3.填报材料:预算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相应的股利、股息收入申报表,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时间: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反馈相关交易信息,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受让方转款情况,企业在获得受让方转款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据实向预算单位申报应交收益。
2.标准要求:预算单位转让其一级企业国有产(股)权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全额上交。
3.填报材料:预算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相应的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附送产(股)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纪要等。
(四)清算收入。
1.申报时间: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
2.标准要求:预算单位清算一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3.填报材料: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应如实填报相应的清算收入申报表,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1.申报时间: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
2.标准要求:预算范围内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足额上交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3.填报材料: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表,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资料。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审核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范围内企业上报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其中:
1.利润收入和股利、股息收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产(股)权转让收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视具体情况,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相关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复核结果。其中:
1.利润收入和股利、股息收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2.产(股)权转让收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3.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视具体情况,及时完成复核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复核结果,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下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科目(明细到目级)要求,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其中,预算范围内的企业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股)权转让交易,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企业、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反馈相关交易信息及受让方转款情况。
对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已产生的代收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在收到企业上交收益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核对相关缴款信息。经核对无误后,通知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交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市属企业凭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市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需要暂缓或减免应交利润的,可以向预算单位、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商预算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一条 对已缴入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及时足额划解市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四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的支出安排,其支出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其支出范围除按规定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支出。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预算单位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发生的审计评估费用支出,其他必要的监管费用以及调入公共预算等支出。
第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需按国有资本收益的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在具体执行时,属于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申报项目支出应当满足以下资格:
1.及时申报或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
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申报条件
(一)资本性支出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管理规定;
3.绩效目标完善、组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