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2019〕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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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9〕48号)的有关要求,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3号发布、2018年第46号修正)、《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9〕4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联合审查范围不包括特殊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及涉军、涉密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非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 合肥市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将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内容并入施工图审查,统一交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一站式”技术审查,审查成果报送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到“一个机构技术审查、一份报告办理手续、一套图纸交付施工”,实现“多审合一”。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项目的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支付审查费用。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项目中含有与建筑一体或毗邻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有相应房屋建筑及人防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由审查建筑主体的房屋建筑审查机构联合一家具有相应人防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 审查机构应通过采取充实审查技术人员、合并重组、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等措施,加强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人防等综合设计审查能力。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