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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亳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分区司令部军分区政治部亳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亳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分区司令部军分区政治部亳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亳政〔201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分区司令部、军分区政治部制订的《亳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扎实做好驻亳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3〕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4〕51 号 )精神,结合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

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部队驻亳州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军分区系统为驻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工作的牵头协调单位。市编办、财政、工商、税务、双拥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 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亳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 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为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 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拟调 入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随军家属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 政府根据相关事业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结合事业单位年度公开 招聘申报计划,在编制内确定一定数量,用于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定向招聘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商定。

第七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 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 员,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 法第六条办理。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驻地随军家属安置任务,具体办法由军分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 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有接收任务的基层垂直 管理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协调解决。

第八条 随军前具有国有、混合所有制和民营企业职工身份的 随军家属,采取择优聘用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由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驻地就近、岗位适用和行业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推荐安置。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的企业在新招录员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择优聘用随军家属,且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驻亳部队团职(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 上或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 以上或军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或在抗灾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急  难险重任务等重大行动中受到省(军)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随军家属,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条 无工作或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按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办法托 底安置。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指导性安置计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应适时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随军家属进行双向选择安置就业。

已经在亳州市就业的随军家属不适用本办法;已经列入亳州 市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无特殊原因应在当年安置就业,因随军家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不再重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