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法制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法制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建科[2013]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作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九号公告)的重要配套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规章制度,为全省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改善能源使用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依据和法制保障。《办法》的施行将有力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转变,走出一条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开展《办法》专题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办法》进行全面报道,为《办法》施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地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重点工作

(一)不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大力贯彻执行《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安徽省建设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安徽省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等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规范,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度,实施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要把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落实作为工程质量检查、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在推进旧城改造以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装修、用能系统更新,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优先采用建筑外遮阳、节能门窗、建筑屋顶和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经济合理的改造措施。积极探索适用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径及融资模式,完善相关政策、标准、技术及产品体系,为大规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支撑。

(三)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管平台。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能系统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工作,并将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管理机制,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面纳入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模式。积极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镇),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加强对列入示范项目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以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热能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