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土资规〔2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安徽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活动,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工作,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统一进场交易行为,制定监管制度和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二)对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接受省级矿业权出让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的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以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的公开;
(四)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竞争主体、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进场交易和合同备案,以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的公开;
(二)对本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进行评价考核;
(四)负责本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竞争主体、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本条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自办理进场登记至交易合同签订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纳入各地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部、省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纳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纳入各地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跨市利用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 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条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流程实施全程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让文件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告发布、出让文件发放是否规范;
(三)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是否严格按照出让文件的规定受理竞买(投标)人申请;
(五)竞买(投标)人申请资料、资格审查、资格确认的规范性、保密性和及时性;
(六)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否公开、公正、公平;
(七)出让结果发布的及时性;
(八)出让交易后期履约情况;
(九)其他交易事项。
第七条 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全过程监控。
省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相关电子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对接,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应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交易履约变更信息,自依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