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规范省级单位预算管理程序和行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支出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预算意识,充分认识规范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省本级支出预算管理不断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但在支出预算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预算意识淡薄,年初预算不细,执行中追加支出频繁,追加程序不规范,支出标准体系不健全,支出项目设置重复交叉,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等等,个别部门花钱大手大脚、互相攀比、铺张浪费的问题还很突出。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顺利执行,而且容易产生财政资金闲置、浪费和效益低下等问题,进而影响到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顺利贯彻落实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提升。
财政预算既是政府收支的总体计划,又是政府收支的法律依据,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性。各部门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政府就得过紧日子”的思想,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条例》,进一步强化预算意识,切实将预算理念贯穿于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将支出绩效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把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出成效。
二、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切实增强预算约束力
(一)严格预算编制。
省财政厅每年6月底前要拟定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编制方案,明确预算编制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政策以及对各部门的要求,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省级各部门下达预算编制通知。
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收支草案。基本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和离退休实有人员、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及定员定额标准和财政负担政策编制。公用经费按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和财政负担政策核定。不得在预算中超范围、超标准安排各项津补贴,不得将超编人员支出列入预算开支。项目支出预算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要简并项目,统筹安排。专项事业发展和专项转移支付类支出,在财政下达的控制额度内,应当首先保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得留下硬缺口。“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预算要从紧从严,没有特殊因素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实际支出水平。每年8月上旬前,各部门应当将下一年度预算收支草案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要健全支出标准体系,科学设定相关标准,认真审核各部门预算草案,对不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项目予以调整,并要结合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结余结转规模及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原则,确保教育、社保、就业、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支出,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汇总后的省本级支出预算草案,要确保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每年12月中旬前,省财政厅应当向省政府上报下一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二)严格预算执行。
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省财政厅对已下达到各部门的预算,要按照预算科目、项目、级次、预算金额和进度需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科目和支出用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确需作出调整的,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各部门要将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通过预算划转形式全部下达市县,原则上不得通过省本级列支。
省本级预算中,由各部门提报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后方可执行或下达到市县的专项资金,各部门可按“因素法”将资金切块进行分配,也可按“下评一年”的办法提前组织项目申报、确定具体项目,确保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不低于全年计划的60%;在6月30日前,除配套中央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全部报送完毕。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由省财政厅提出调整项目预算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统筹用于当年亟需项目。省本级配套中央的项目,按中央财政下达项目时限要求提报分配计划。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外,各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报项目资金分配计划,需要市县上报项目计划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报。省财政厅应在接到各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下达预算指标。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要在年度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或追加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省财政厅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部门。各部门在收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采购或委托组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余,原则上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简化办理流程,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完成委托协议,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要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效率,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改变集中采购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开展竞争,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效率与质量。要不断扩大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规模,科学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提高协议供货、批量采购起点,实现应采尽采。
省财政厅和各部门要落实提高市县预算完整性的要求,将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和省本级安排的常规性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在上年度提前下达到市县。
(三)严格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省财政厅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对用途相似、性质相同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属于同一部门管理的要进行归并,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口安排、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方式进行整合,统筹用于支持相关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省财政要在此基础上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预算。各部门同一领域或同一产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部门下属二级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各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都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开支范围、补助标准、分配及监管办法等,并向支持对象公开。
(四)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和追加。
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在既定预算政策内的支出,发生预算漏列漏计、新建单位开办、编制内增人、抚恤金补发、公务用车报废更新,以及因国家及我省政策变动引起的基本支出追加事项,可专题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经费,申请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底,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政策严格审核后在年初预留资金中统筹安排。各部门因新增工作任务需要增加的国内差旅费、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