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医养结合服务医保结算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医养结合服务医保结算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医养结合服务医保结算办法
为了促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本着既方便群众,又确保医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避免医保费用支付养老费用违规现象发生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机构内设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结算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