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夜市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2014〕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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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夜市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夜市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夜市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夜市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政府统一设置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夜市设置和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对已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夜市,逐步实施退路进场、退路进厅。
第五条夜市经营管理坚持属地负责、统一管理原则。
夜市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每个夜市均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夜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卫服务设施,严格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措施,将夜市对周边市民生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市市场发展部门负责夜市布局、规划调整和夜市常态化督导考核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和其他行业商户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商户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具体承担夜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夜市经营管理
第六条夜市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亮证经营,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康证明齐全。
夜市经营者出售商品应标明品种、价格。
夜市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
第七条夜市经营场所需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所有烹饪、熟食制作、加工只能使用半成品,不得现场宰杀、加工。
第八条食品、餐饮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九条夜市环境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
(二)夜市经营场所应配备完善满足经营需要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给排水、供电照明及消防设施。餐饮夜市经营区域内设有充足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方便和满足商户用排水;
(三)夜市周边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地,并有醒目标志。
第十条夜市经营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对摊档和经营设施进行统一设计规划,摊位按照经营品种、类别摆放;经营设施应与经营场所的给排水设施和供电照明设施对接,并按规定使用摊位(车)名称、标识;经营设施干净整洁,美观无破损;餐饮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设施加装符合要求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餐饮经营者应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散煤、煤球、煤炭、焦炭、木炭等非清洁能源,减少明火使用。从事烧烤的摊位需配备地面及烟雾防护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
(三)餐饮经营者应使用卫生达标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不得使用未消毒餐具,不得现场洗涮餐具;
(四)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