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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2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列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

  三、帮扶措施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特别扶助所需资金按原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对独生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30元,增加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2.实施经济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继续给予其独生子女父母(家庭)有关奖励优待。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开封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汴政办〔2014〕50号)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0.5万元。(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3.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缴费标准和补助比例。(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落实养老照料。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自愿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优先保障,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的免除床位费,其余费用自理;入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按照成本价收费。对居家养老的,以县(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医疗保健等服务。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死亡人员,可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每人每月发放适当的养老补贴(不含失能人员),每年随特别扶助金一同发放。对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夫妻,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5.建立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制度。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特殊家庭父母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居民身份证优先就诊并免除门诊挂号费;在急诊和大病诊疗过程中,给予优惠待遇,免除120等急救车辆使用费用,优先安排住院床位。(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委)

  6.建立完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父母统一缴纳每人每年900元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住院期间享受每日300元的住院护理补贴,每年最长不超过90天。所需资金各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承担,各县由县财政全部承担。(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计生协、市财政局)

  7.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8.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五定两包”责任制。在“三有三定”责任制的基础上落实“五定两包”责任制,对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定一名卫生计生干部、定一名村(社区)干部作为帮扶联系人,定帮扶内容、定帮扶时间,包政策落实,包和谐稳定。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实际需求,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计生协会员等与特殊家庭建立亲情关系,开展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计生协)

  9.开展慰问活动及心理健康讲座。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每年重大节日由乡镇(街道)领导带队逐户逐人慰问,从物资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以县区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健康养生讲座或文化联谊活动,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计生协、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10.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基层社区等的作用,建立健全由市计生协牵头,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参与,全市社会组织有效介入的志愿者服务机制。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以精神慰藉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为重点,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