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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简称评标专家,下同)的征集、聘用、培训、考核和解聘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制定评标专家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评标专家的征集、聘用、培训、考核和解聘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将本部门作出的评标专家奖惩信息及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场所内评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利用监控视频等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征集和聘用

第六条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会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征集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等。

第七条    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房建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省重点工程等行业分类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

第九条    申报和聘用程序:

(一)申报人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选填评标专业,在线提交申请。打印《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将《申请表》及其附件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上传扫描件至专家管理系统。

(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已通过审核的专家候选人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培训考试。

(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新入库评标专家名单。

(四)新入库的评标专家办理专家CA数字证书,登录专家管理系统签署《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根据需要自行下载电子聘书。

第十条    评标专家申请新增同行业评标专业的,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专家管理系统,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确定入库。

评标专家申请新增跨行业评标专业的,按新专家入库流程申报。

第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考核情况、履职表现、奖惩情况等内容。

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涉及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由专家本人在专家管理系统自行修改。涉及工作单位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以及证明评标专家能力或影响评标专业的信息变更的,需将佐证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专家管理系统,由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变更。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前三个月,评标专家可以在专家管理系统申请续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工作等原因暂时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可以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申请暂停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予以解聘:

(一)聘用期满,未提出续聘申请的;

(二)聘期内年龄达到70周岁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第三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记入专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并作为专家考核、续聘依据。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于每次评标结束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配合下,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记录表》(见附件3),对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基础上,结合评标专家出勤率和培训考核等情况进行,根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考核评分说明》(见附件4)计算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得分。

年度考核得分9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 分(含)以上 95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家,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年度考核成绩上给予加10分的奖励:

(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二)检举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有关方面查证属实的;

(三)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表彰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情况每个季度进行汇总统计,年度考核于次年的一月底完成。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评标专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专家名单,并在专家抽取终端系统提高抽取概率。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收受财物,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江西)”网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0〕8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2.《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承诺书》

3.《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记录表》

4.《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考核评分说明》


附件1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附件2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承诺书


为维护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树立评标专家诚实守信的形象,本人郑重承诺:

(一)对所提交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西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三)当与投标人或招标人有利害关系时,主动依法依规进行回避。

(四)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透露评标的相关信息。

(五)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当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或应当回避的情形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七)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八)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检查;对本人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或相关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专家考核结果如有异议,按照规定期限和途径提出申诉,提供相关证据,配合申诉处理部门的调查。

(九)确保身体健康,可以参加评标活动。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