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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金〔20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工作,确保决策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



  2013年3月5日

附件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工作,确保决 策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资深投资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投资的产业领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同时具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

  2、在行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社会声誉良好;

  3、与申报单位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三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资金的单位性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其中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不低于半数。基金管理办公室在评审会议3日前,将会议通知、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送各评审专家。

  第四条 评审小组依据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