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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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办发〔2015〕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赣府厅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方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其中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六条 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二) 已建(在建)建筑充电设施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
第七条 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九条 项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一)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在县(市、区)发改委备案或审批。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或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对于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者同意书。
县(市、区)发改委应简化管理程序,承诺办理期限。相关项目备案和审批数据每半年由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统计上报省发改委(能源局)。
第十条 用电报装
(一)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可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需扩容的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