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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国务院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为工作重点,不断增强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明确防灾责任主体,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我省山地丘陵区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落实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快豫西、豫北、豫南地质灾害易发区大型以上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工作;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相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并组织分期治理或搬迁避让,使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20年,全面建成我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或减轻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加强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夯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

  (四)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以县(市、区)为单元,全面开展豫西、豫北、豫南山地丘陵区和豫西黄土区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加强人口密集区、重要工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气象致灾因子调查评价。

  切实强化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诱发因素、发育特征、威胁对象及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监测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和防治由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

  加大地质灾害动态排查巡查力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要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或防灾责任人向社会公布。省、市两级政府和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政府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施工现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方法及致灾机理研究,建立降雨与地质灾害的关联模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

  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加快推进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应急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山区、交通干线、厂矿企业、施工现场等区域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省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广电、通信、水利、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预警信息的发布。

  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重视并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村干部、骨干群众、企业职工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社区、村民组、厂矿企业、施工单位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受威胁群众等的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省、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教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负责指导县、乡级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严格城镇规划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布局,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国资、旅游、能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各级环保、林业、水利、农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七)快速有序组织地质灾害临灾避险。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紧急情况下,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八)加快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校舍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受威胁的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支持和指导。

  四、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九)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大、中、小型分级结果,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加快开展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要充分发挥专家和地质勘查队伍的技术优势,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及工矿企业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当地政府和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相关部门以及部队、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经评估论证需要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十一)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实施相关规划,统筹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水平。

  (十二)开展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防控。要建立健全郑州、开封、许昌、平顶山、洛阳、焦作、新乡等城市及豫北平原等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主要城市超采区和豫北平原地下水开采管理,建设郑州、开封等城市地面沉降监测预警示范区,合理采取地下水禁采、限采